Article 36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的;

(二)未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三)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不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的;

(五)拒绝、阻挠财政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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