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业务需要,制定办理会计核算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在不同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二)如实记录反映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过程和结果;

(三)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四)办理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批准,签名并盖章;

(五)涉及款项、财物的收付和记录的会计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的会计人员分别办理;

(六)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经办会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稽核;

(七)按照会计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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