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7 民营科技企业Article 37Repealed非在职和经批准的在职科学技术工作者、具有专门技能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有民营的方式,创办新的科技企业。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清产核资基础上,通过资产控股、租赁、拍卖或委托经营等形式,改造为民营科技企业。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