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著名商标转让的,应当自商标核准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需要保留著名商标称号的,应当重新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许可他人使用著名商标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

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