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未经批准,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字立碑;

(二)捶拓碑碣石刻;

(三)以营利为目的摄制电影、电视片;

(四)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五)占用林地、土地或者改变地形地貌;

(六)筑路、围堰筑坝、截流取水。

前款第一项,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项至第六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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