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规定的资料,同时将上述资料副本和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交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管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并监督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7日内,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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