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寄养、训练、美容和诊疗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还应当依法向农林部门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

禁止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内设立前款规定的犬只经营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