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等重要职权及其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