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受理消费者投诉未依法受理的;
(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三)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
(四)在调解消费争议时,向消费者或者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五)未履行法定抽查检验职责的;
(六)发现并认定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及时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的;
(七)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