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要求责任者予以赔偿:
(一)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经营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违法经营者或者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三)在展销会、租赁柜台、租赁场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场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场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四)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五)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求赔偿。
前款规定的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收到消费者诉求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