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药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销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向消费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