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人提供经批准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

(二)有意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计划、资信证明等有关文件;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论证,在15日内作出答复;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与有意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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