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水库,实行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

公益型水库建设的资金,主要从政府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他投资者,应当在建设、经营等方面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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