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取水来源分别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二)经营游泳、水上娱乐业务,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的;

(三)经营洗车业务,不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