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

(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

(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

(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