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54Amended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