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水务、环境保护以及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水源地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水源水质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其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相关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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