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在水体中清洗船舶、车辆,进行肥水养殖,在距水体50米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五)围水造田;

(六)从事网箱养殖和旅游经营活动;

(七)可能影响水体的其他行为。

对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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