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二级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在水体中清洗船舶、车辆,进行肥水养殖,在距水体50米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
(四)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建设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和转运站,建设无隔离设施的输油管道;
(五)围水造田;
(六)从事网箱养殖和旅游经营活动;
(七)可能影响水体的其他行为。
对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