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Chapter 3 语言文字的学习和翻译Article 22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公民应当积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公民在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为少数民族公民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给予支持,提高少数民族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