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Chapter 3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Article 17In force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一)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调整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三)村民小组所属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四)其他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