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下列事项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调整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

(三)村民小组所属的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

(四)其他涉及本组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不得擅自处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