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健全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建立法规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

承担法规清理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