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Article 14Amended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行政区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重大建设工程、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二)上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