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15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3年8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3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固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书面材料及执业资格证书;
(五)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状况的书面材料。
(一)重大建设工程,即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其中包括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医疗、广播、通信、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五)建设单位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在5日内确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行政区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重大建设工程、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二)上项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设计和施工。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