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Article 27Repealed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成投入生产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行,未经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闲置或拆除。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