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4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Article 25Repeale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跨行政区以及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除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