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需要处以罚款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水生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未取得猎捕证或者未按猎捕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六)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七)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八)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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