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施工;

(一)按批准的地域、范围、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对线路较长的应当分段进行,工程量较小的应当在夜间施工;

(二)在主干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优先采用顶管等不破坏路面的先进技术;

(三)挖掘现场应当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确保现场安全;

(四)工程竣工时,应当将回填土分层夯实,并及时清理余土废料;

(五)挖掘形成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应当与路面保持平整;

(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管,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修复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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