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探矿权人到州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应于施工前持勘查许可证到州和勘查区所在县地矿部门备案,并接受州、县地矿部门的监督检查。

探矿权人应按照探矿设计施工,不得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勘查,不得以探矿为名仅持勘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性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合法采矿权。

勘查工作结束或撤销后,探矿权人应向州和勘查区所在县地矿部门抄送项目完成报告或项目撤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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