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市场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三)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信息,使用欺诈手段销售商品;

(四)采用给予财物或其他形式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

(五)商品交易中的合同欺诈行为;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七)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八)使用非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管理的发票,代开发票或出卖发票;

(九)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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