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禁止下列物品进行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国家和四川省重点保护、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和无产地、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的商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七)淫秽、封建迷信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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