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禁止下列物品进行交易:
(一)走私物品;
(二)国家和四川省重点保护、禁止上市交易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三)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
(四)假冒伪劣商品和无产地、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的商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七)淫秽、封建迷信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八)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其他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