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随意挖掘城镇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街巷道、步行街、广场、体育场、停车场等公共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恢复费,方可挖掘。

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绿地、供电走廊和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应当经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城镇规划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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