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民族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设备、设施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的;

(二)侵占或破坏民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备、设施的;

(三)损害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环境和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

(四)侵占、克扣、挪用民族教育经费的;

(五)影响民族教育活动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