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殴打乘客的;

(二)利用营运车辆进行违法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在一年内被暂扣从业资格证累计超过三十日的;

(四)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累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零分的;

(五)从事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或者为仿冒客运出租汽车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六)更改计价设施、设备,虚增运费的;

(七)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八)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九)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交通安全事故现场的;

(十)从业资格证被暂扣期间从事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驾驶员被吊销从业资格证后,自吊销从业资格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因下列原因之一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

(一)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

(二)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三)前款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