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以法定代表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的;

(三)一年内乘客投诉率超过相关规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五)停业整顿期间继续营运的。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