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二)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四)其他向驾驶员转嫁经营责任和风险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