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管理、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