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