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机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卫生监督管理: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托幼、养老机构;

(四)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

(五)殡葬服务机构;

(六)衣物洗涤店及租售的旧衣物;

(七)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场所;

(八)宾馆、旅店、招待所、食堂、饭店、酒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十)文化娱乐场、游泳场馆;

(十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实施消毒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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