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卫生行政部门对下列机构、场所、物品实施消毒卫生监督管理:
(一)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三)托幼、养老机构;
(四)致病微生物实验机构;
(五)殡葬服务机构;
(六)衣物洗涤店及租售的旧衣物;
(七)学生宿舍(公寓)、流动人口集中生活的场所;
(八)宾馆、旅店、招待所、食堂、饭店、酒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九)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十)文化娱乐场、游泳场馆;
(十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实施消毒的机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