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Chapter 2 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Article 12Amended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亦应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有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Article 1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