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Chapter 4 学校保护Article 36Amended学校应当规范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时间与空间区域,禁止使用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宣传互联网法律法规,教育未成年学生合理、正确使用手机、电脑等上网工具,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学校应当建立防范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逃课上网或者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有关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Article 3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