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并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其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吊销行政执法证、建议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由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不执行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的;
(五)不遵守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或者不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
(六)不按本条例规定将有关事项报送备案的;
(七)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争议裁决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九)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十)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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