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

(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

(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