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老旧居住区需要建设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