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Repealed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业科学研究、开发、推广、培训的经费,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科学技术攻关和农业技术推广。

县(市)、区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确定实验场地,保证经费,促进农业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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