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建筑安全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安全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