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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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Chapter 2机构与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筑设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三)跨越市、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项中国道经营使用权变动还需转报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一)县道经营使用权变动;
(二)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线、杆线、电缆;
(三)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20株以上的(砍伐19株以下的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跨越县、区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三)项需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查。
Chapter 3路产保护
在公路两侧取土采石、开矿、开山放炮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能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应符合公路技术标准和公路的远景发展规划,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实施收费管理。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工具。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hapter 5附则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罚没收入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 录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层等。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高级公路: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与管理设施、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