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跨区(市)县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卫生等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