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的土地,实行垂直管辖。

自治县人民政府派出上地管理机构或者土地助理员负责乡(镇)、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工矿区的日常土地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设立土地法庭。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