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二)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对举报、控告、见证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