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各类水资源保护区域范围,建立保护区。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源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禁止在城镇自来水管网范围内开采地下水。

禁止向江河、湖泊、库塘、渠道、草原,耕地、水源地等水域或者水利工程内排放超标准的污水和污染物。

禁止利用渗井、废井、渗坑、裂隙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钻探、钻孔时不设隔层封闭的行为。对已形成的污染要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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